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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经营租赁的营业税问题是怎样形成的?
A:我国的税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作了重大调整,目前租赁业所遵循的税收政策大多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施行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在19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1994年,我国对租赁的认识和实践只有两种,一种是经营租赁,另一种是融资租赁(见图1)。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认识,没有任何权威部门的文件和解释,业界人士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有人认为“经营租赁就是承租人只使用租赁物件,并不想留购;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使用赁物件的基本动机是购买,并最终形成自己的固定资产”。还有人认为,“物件由出租人选定的租赁是经营租赁,物件由承租人选定的是融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将融资租赁划入金融保险业,和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并列,将租赁划入服务业,和餐饮、旅游、广告等服务业并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1996年以来,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按照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归属来划分租赁,逐渐为租赁业界所认识和接受。
2001年1月1日以后,《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开始施行,我国对租赁的认识已经开始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企业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对租赁进行分类”。“一项租赁是否认定为融资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从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程度出发,租赁形式的划分,应该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的解释:“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当这个数值(简称“租赁付款额的比例”)为89%时,租赁形式仍然是经营租赁,只是到了90%才发生质的变化,变成了融资租赁(参见图2)
以90%和89%对比,两种情况下营业税的税金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当租赁付款仅相差1%时,实际发生的税金可能要相差66倍以上。显然,这种现象有失公允。
这种现象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1994年1月1日出台税收政策时,不可能预料到2001年1月1日会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Q:《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法源根据是什么?
A:《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号”发布的,其法源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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