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为什么必须由出租人出面购买租赁物件?
A: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的交易,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是“物”,而不是“资”。特别是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本身不属于任何性质的金融机构,更应该防止违规操作。在防止违规操作中,一条重要的措施就是由出租人出面购买租赁物件,理由如下。
(1)基本游戏规则 《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里购买行为的主体(出租人)、客体(租赁物)和购买行为的决策人(承租人)都非常明确。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租赁物件,可以说是一条基本游戏规则。
(2)国际贸易惯例 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标的物的最终用户与标的物的买方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最终用户委托一家有标的物进口权的外贸公司作为标的物的买方,按最终用户的意图从境外购买。在租赁物件的境外购买活动中,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件的进口权,相当于一般贸易中有标的物进口权的外贸公司(在这里,不仅替最终用户购物,而且替最终用户融资)。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拥有自营进口权的企业愈来愈多,但这并不否定由出租人购买该企业的租赁物件。
(3)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这一基本规则,只有由出租人出面购买物件,在购买合同的买方位置和交易凭证的抬头,才有可能注明出租人。物件的所有权才有可能被认定属于出租人。
(4)避免交易风险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放弃对租赁物件的购买,或者向承租人拨款,任其自由购买。结果形成物件不明确的“融资租赁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样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非法放贷的无效合同,导致“租赁”债权不受法津保护,出现逾期“租金”乃至不良资产。
Q:在租赁物件的进口过程中,当事人至少应具备哪些法律、法规知识?
A:融资租赁项下的进口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虽然进口物件的形式买方(进口合同上的BUYER)和实际买方(进口物件的所有权和出资人)是租赁公司,承租人只是物件的最终用户,但因为物件的选择权属于承租人,承租人需要承担一般进口业务中实际买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至少应具备下列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1)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融资租任公司拥有租赁物件的进口权。虽然在融资租赁的物件进口业务中,不能把出租人简单地看作受托人,也不能把承租人简单地看作委托人,但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有关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应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