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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租赁物件的减免税待遇,应以谁的待遇为准?
A:在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过程中,减免税应该以谁的待遇为准,或者说以谁取得的批件为准是不成问题的。经营单位对物件的进口是服务性的,在进口工作之前,经营单位对选用物件的决策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在进口工作完成后,经营单位对物件不存在任何占有、使用和收益关系。收货单位对物件的选定负责,在进口工作之后,收货单位对物件存在实质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关系。因此,物件的减免税待遇。应该而且只能以收货单位的待遇,或者说以收货单位取得的批件为准。 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物件进口过程中,减免税应该以谁的待遇为准,或者说以谁取得的批件为准,应该和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遵守同一原则。出租人(外商投资的租资公司)对物件的进口是服务性的,在进口工作之前,出租人对选用物件的决策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在进口工作完成后,出租人对物件不存在任何占有、使用和收益关系。虽然出租人拥有物件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将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作为收货单位,对租赁物件的进口是业务性的,在进口工作之前,承租人对物件有选定负责,在进口工作之后,承租人对物件存在实质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关系。因此,物件的减免税待遇,应该而且只能以承租人(收货单位)的待遇,或者说以承租人(收货单位)取得的批件为准。
Q:如果售后回租的标的物享受减免税待遇,且仍处于当地海关的监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A: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说明什么是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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